【3·15】康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向吕梁市汾香酿酒有限公司购买低价散装白酒,向文水县吕某某购买回收的汾酒酒瓶,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并购买假冒53度玻璃汾酒、53度出口汾酒的商标、瓶盖、包装纸箱。在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自己家羊圈内进行罐装、贴标、打包,共灌装假冒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共打包570箱。同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将上述假冒的汾酒以每箱85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河南安阳市滑县微信名为“豫A电线电缆消防设备”的人,总价为人民币48450元。未及出售,在运输途中被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六支队六大队民警在高速收费站全部查获。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认定,570箱“汾酒”共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11种、65060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汾酒。

本院办案人员在县行政执法机关日常走访中发现线索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左权县公安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康某某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销售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康某某。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案提起公诉,康某某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点评:

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不仅侵犯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更有甚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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